转:保卫处关于开展电动车校园通行证 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董秋娉

保卫〔2024〕64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电动车安全监管,规范校园电动车使用,有效预防和遏制因电动车使用引发的消防、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精神,根据《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遏制安全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大保卫〔2022〕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卫处组织开展电动车校园通行证办证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规定

1.本通知所指的“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按照《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规,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不允许在校园内使用,不纳入办证范围。

2.电动车校园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电动车进入太阳集团tyc138校园、在校园内使用及停放的有效凭证,以卡牌的形式安装在电动车车头或车身显眼位置,实行“车证对应、违规注销” 。所有符合办理条件、需进入太阳集团tyc138校园内行驶及停放的电动车,均应按规定申办通行证。

3.611日起(端午假期后),未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车和无公安机关颁发属地号牌的电动车不得入校及在校园内行驶,已在校内的相关车辆可暂时集中停放在各校区(园)指定区域,车主应在722日前将车辆带离校园。

4.通行证与车辆、车主绑定,禁止转让、售卖,禁止涂改、私自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如通行证因污损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换证。车主毕业、离职或关系不在校内的,其名下通行证自动失效。

二、办理范围

1.教职工(含离退休)、在校全日制学生、校门诊部(含社康中心)职工、附属学校教师、校内产权房住户、驻校服务保障单位公用电动车(含社会化配套服务单位,如饭堂、物业、超市、工程维保、安保等;经学校批准的快递、银行等单位)、与学校有业务联系的政府部门公用电动车;

2.申请办证的电动车应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已取得公安机关登记颁发属地号牌,未登记安装属地号牌的车辆应在登记安装后申请办证;

3.珠海校区按属地法规,不予办理个人校园电动车通行证;

4.不予办证类别:

(1)校外单位、人员(含校友、附属学校学生家长等);

(2)各类商铺等校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驻校服务保障单位员工的个人电动车;

(4)未取得所在校区(园)属地号牌的电动车、非所在校区(园)属地号牌电动车;

(5)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车,包括登记安装属地号牌后自行违规改装的电动车;

(6)各类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

(7)各类电动滑行工具(如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等)。

三、办理方式

1.符合办证条件的个人电动车办证,车主通过微信小程序“逸仙智慧交通”线上进行申请,预审核通过后根据预约时间到所在校园指定地点检验车辆、领取通行证并安装(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2.符合办证条件的保障类公用电动车、与学校有业务联系的政府部门公用电动车由校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通过学校OA系统向保卫处报送车辆集中申请表统一办理(申请表见附件2);

3.申办通行证的电动车安装通行证前需经工作人员现场检验车辆,通过线上预审核但经现场检验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车辆不予发证。

4.本次通行证办理不收取办证费用。

四、办理时间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车主可通过微信小程序“逸仙智慧交通”提交办证申请。422日至430日为电动车校园通行证集中办理期,在各校区园以下地点提供通行证集中安装服务:

南校园:亲新广场、西大球场西北侧广场(近榕树头);

北校园:31层学生公寓一楼;

东校园:至善园7号一楼警务室旁空地;

珠海校区:荔园2号西微型消防站值班室(限办理服务保障类公用车辆);

深圳校区:西园超市门前广场;

2.集中办理期每日通行证安装服务时间为10:00-18:30。车主办证申请预审核通过后,可在“逸仙智慧交通”小程序预约通行证安装服务,并在预约时段到相应地点进行通行证安装。

3.服务保障类车辆在预审核通过后,由车辆实际使用人通过“逸仙智慧交通”进行预约,并以实际预约时间地点为准,到各校区(园)指定地点检验车辆、办理证件。(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安装时间以实际预约为准)。

4.集中办理期以外的时间,各校区(园)视实际办证进度动态安排分散办理,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逸仙智慧交通”小程序公告。

五、办理限额与通行权限

  1. 在校教职工、校区门诊部(社康中心)职工、附属学校教师等以家庭办理1个通行证,双职工家庭在不同校区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校区(园)各办理1个通行证;已办证车辆可在各校区(园)通行、停放。
  2. 在校全日制学生每人限办1个通行证;已办证车辆可在用车人所在校区(园)通行、停放。
  3. 符合办证条件的服务保障类公用电动车、与学校有业务联系的政府部门公用电动车按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车辆需求数量办理;可在工作业务所在校区(园)通行、停放。
  4. 校内非教职工住户以户为单位办理1 个通行证,同一姓名、同一户、同一地址仅允许办理1个通行证,非教职工租户的车辆应由业主申请办理(占用该户申请名额);限在所在校区(园)家属区通行、停放。

六、违规处理

1.具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回收并注销通行证,取消当事人及相关车辆再次办理通行证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伪造、转让、买卖、出租、涂改通行证的;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使用欺骗手段违规办理通行证的;

(3)将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停放(存放)或充电的;

(4)乱拉私接电线为电动车飞线充电的;

(5)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场所违规停放车辆的;

(6)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引发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

(7)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冲闯校门的;

2.除前款所述的违规情形外,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保卫处有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首次违规的予以违规登记和警告,责令当事人改正;再次出现以下违规情形之一,回收并注销通行证,取消当事人及相关车辆再次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在保卫处曝光台予以曝光:

(1)行驶过程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

(2)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的;

(3)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4)具有其他危险驾驶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的;

(5)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6)对车辆进行违规改装、加装的;

(7)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相关要求

1.各二级单位是电动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电动车安全和交通安全,做好校园电动车管理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宣教,组织做好本单位电动车使用情况摸查,提醒本单位电动车车主及时为未取得属地号牌的电动车登记办理号牌,并督促本单位电动车车主申办校园通行证。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所使用或管理的场所实施电动车安全监管,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协助对本单位相关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电动车、不予办证类别的电动车进行劝离。

2.驻校服务保障单位的校内业务主管部门是服务保障类公用电动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组织、监督所管理单位对服务保障类公用电动车的校内使用、停放、充电、保养、年检、报废等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组织所管理单位为服务保障类公用车辆申办校园通行证,并对员工进行安全宣教,协助对所管理单位员工的个人电动车进行劝离。

3.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是电动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高度重视电动车安全,符合办证条件的电动车有需要在校内使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校园通行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或不需在校内使用的电动车应及时带离校园。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义务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车辆所有人如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人对车辆违规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有过错的,所有人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

4.电动车进入校园应遵守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行驶,在规定区域停放、充电。保卫处组织对校园内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电动车进行清理、整治,查处违规行为,对伪造、转借、无效及过期失效的通行证进行回收,各单位应当在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内予以协助。

八、咨询电话

南校园      020-84111097  吴南泽

               020-84111705  谭  坚  

北校园      020-87333683  梁  瑜

东校园      020-39336232  刘胜前

                020-39332297  叶惠贤

珠海校区   0756-3668531   王子恒

深圳校区   0755-23260060  林炳龙  谢宗江

 

附件:1.“逸仙智慧交通”微信小程序操作指引

         2.服务保障类公用电动车集中申请表

 

 

 

保卫处

2024年4月18日

(联系人:吴南泽,联系电话:020-84111097)